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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年,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》。我国于2004年加入该《公约》,成为第六个缔约国。我国开始由政府主导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。
《公约》规定:“‘保护’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,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、立档、研究、保存、保护、宣传、弘扬、传承(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)和振兴。”
我国开展非遗的记录建档,是《公约》提出的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的重要措施,也是履行缔约国责任的直接体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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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》规定:“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、记录、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。”
对非遗进行记录建档,是非遗保护的重要抓手,也是保护非遗的必要措施。
【第二部分】
记录建档 保护之基
——记录建档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意义—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