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第二部分】

记录建档 保护之基

——记录建档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意义——

记录建档的必要性
  • 2003年,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》。我国于2004年加入该《公约》,成为第六个缔约国。我国开始由政府主导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。

    《公约》规定:“‘保护’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,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、立档、研究、保存、保护、宣传、弘扬、传承(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)和振兴。”

    我国开展非遗的记录建档,是《公约》提出的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的重要措施,也是履行缔约国责任的直接体现。

  • 2011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》规定:“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、记录、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。”

    对非遗进行记录建档,是非遗保护的重要抓手,也是保护非遗的必要措施。

记录建档的基础性作用

记录建档,指的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于物质载体之上,形成文献和档案。这些文献档案是开展非遗保护的基础性资源,具有多方面的重要价值。

  • 元宵节(永昌县“卍”字灯俗)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陈永清的记录成果,记录了该项目多年未得到实践的灯阵搭建制作,对于项目实践、宣传和弘扬具有重要意义。

  • 汝瓷烧制技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孟玉松的记录成果,收集了传承人完整的实验数据,对于技艺传承和学术研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。

  • “中国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、名册项目传承人记录成果特展”海报

  • 这些非遗文献档案,为传承人和相关社区开展实践活动提供了基本依据,也是开展教学传承的重要参考;为非遗的宣传和弘扬提供了术研究提供了生动案例和鲜活素材;为学术研究提供了第一手资料,也是非遗创造性转化、创新性发展的宝贵资源。

    2018年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优秀成果展映
    2019年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优秀成果推介会
    记录工作优秀成果在直播平台进行展播
记录建档的紧迫性
  •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基于“人”而存续的活态遗产,传承人是非遗活态传承的关键。非遗保护的核心是传承人。对传承人进行记录,是非遗记录建档工作的重要任务。

    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国之瑰宝。2015年,我国启动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,全面、系统、持续地记录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技艺和记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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